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个关于成绩单(成绩单模板)的问题。以下是这个问题的总结。让我们来看看。

一、对话实录(附页)是什么意思?
谈话笔录(附页)意思是采访人在采访时对正文的补充解释。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是行政诉讼书证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们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依法获取的行政相对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将它们提交给法庭后则成为书证。附页,就是在正文或文件后面可以另外附页。附页与附件不同,附件是指随同主要文件一同制定的文件。附页是指正文中的某一项在正文中填写不下,可以在正文后面另外附上一页或几页进行补充或详细记录。
第二,谈话笔记的笔迹有两种。
一)谈话笔录的基本要求
1、谈话笔录的结构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首部的内容,主要包括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身份、记录人身份、谈话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等主要情况。二是正文的内容。首先是表明执纪审查人员身份、交代有关法律或政策规定及权利、义务的告知。如告知谈话对象应该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和纪律责任;其次是了解谈话对象的基本自然情况,工作经历、家庭成员、职务等情况;再者是围绕被调查人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全面地收集证据。如对谈话对象无违纪违法行为的陈述也要如实记录。这部分是笔录的核心部分。三是尾部的主要内容,包括谈话对象签字、盖章或押印和注明年月日。如谈话结束后,应将笔录交谈话对象核对,谈话对象认为有错误或者漏记的应予补证,确认无误后,谈话对象应在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者押印,在最后一页写上 “以上笔录共几页,我都看过,与我所谈一致”,并注明日期。
2、笔录的内容要客观、全面、准确。记录的内容要求客观、全面、准确的反映整个谈话过程,围绕取证重点,形成一个严密的问话逻辑体系。一是客观,就是对整个谈话内容不失原意的记录下来,真实地反映谈话对象的思想转变过程,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的违法违纪过程及回答时的语言、态度要做恰如其分的记录。如哭泣、冷笑、沉默等等。二是全面,就是对谈话过程中主要情况系统地反映出来,不论谈话对象陈述的是有错还是无错的内容,也不论谈话对象陈述的是有利于被审查人还是不利于被审查人的内容,都要做出如实全面的记录。三是准确,笔录要能准确的反映违纪人员的思想变化特征,反映每个违纪人员的独特语言特点和陈述风格;如对一些土话、方言等也要如实记载,但应加注释,使人一目了然。笔录的语言要明确,不能含糊不清;要具体,不能抽象笼统;如“大约”、“可能”等一些模棱两可的词语不能出现在笔录上。同时要求文字通顺、清晰准确、无病句、克服错别字,保持谈话笔录的整洁,准确地表达谈话对象的语言。
第三,询问和谈话记录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含义不同;第二,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提供的证据和证言。三是讯问的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而讯问笔录只适用于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第四,适用范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讯问笔录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讯问笔录是刑事案件立案后向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一种刑事侦查手段。因此,制作讯问笔录一般是为了追究刑事责任(除非事实查明并撤案)。无论是讯问笔录还是询问笔录,只要没有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该记录都只是调查数据,不会归档。如果案件成立,将作为证据材料归档。换句话说,是否影响未来参军、录警、考公务员,要看案件是否成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识字,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错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更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在记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写自白书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自写供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四、谈话记录是否可以提前制作。
无法提前制作,同时正在录制;
扩展信息如下:
做好谈话记录应把握的五个要点
扣除构成要素,从而保证定性的准确性。
构成要件是指行为构成违纪违法所必需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的组合,是认定违纪违法行为的标准。谈话笔录作为案件取证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必须紧紧围绕构成要素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制作。在实践中,通常根据构成要素来安排成绩单的节奏和水平,并依次对其进行分段描述,使成绩单的结构清晰明了,一目了然。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受访者做了充分的“辩护准备”,淡化违纪违法的关键环节,并有意识地在笔录的字里行间进行“拉锯战”,意图蒙混过关,甚至在笔录中“留下空备注”,为后面的供述做准备。这就要求办案人员掌握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制作笔录时分层次推进,通过多角度深入询问逐步确定违纪违法事实。以受贿案“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例,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在制作笔录时,首先应当考虑被询问人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任何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有承诺、有执行、有实现), 然后再考虑是否存在“在履行职责时不请托而收受财物”的情形,最后,同时,虽然《解释》第十三条模糊了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但不能仅仅因为双方存在上下级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就简单地认定为受贿罪。 仍需围绕“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进行提问,并详细记录双方关系、往来、给钱目的等细节,确定行为人职务行为与收受财物的关系。
第二,还原事实过程,确保情节翔实。
制作笔录的目的是还原违纪违法事实。任何事情都是在一个过程中发生和发展的,谈话笔录应该反映这一过程,并自然遵循客观规律。对于受访者来说,事实陈述可以间接证实,即使不是构成要件的内容,也应录入笔录,使笔录的情节具有知识性和逻辑性。需要注意的是,还原事实的过程并不意味着详细记录一切,因为记录不等于录音。而是在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框架内,对被采访人的原话进行整理、加工、提炼、概括,反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象、手段和危害结果,直观地反映了违纪违法行为的全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意识别一些因为被采访者有错误记忆或故意为之而导致的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情节。这一问题在行贿案件中较为常见,由于行贿案件往往是“一换一凭证”且缺乏其他证据,因此办案人员会尽力追求给钱情节的一致性,但有时情节不准确会对笔录的证明效力造成“硬伤”。例如,在一个贿赂案件中,行贿人说他在某个月在一家咖啡店把钱给了对方,但查询后发现咖啡店尚未开业。因此,我们不应该为了追求细节的一致性而失去真实性,细节记录应该“适可而止”。
三、符合对方特点,体现真实态度。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同志认为谈话笔录是程序性文件。只要你掌握了格式和要点,你就可以把里面的固定句子设置好,你不需要努力去琢磨。毫无疑问,基于这种态度做出的谈话笔录质量必然不高。要知道采访对象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采访对象有不同的社会背景、教育水平和语言表达水平。好的谈话记录就像“画”对方,在字里行间画出对方的形象,看到记录就能想起这个人。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尽可能“用当事人的话讲述当事人的故事”,内容要符合被采访人的语言风格和文化水平,使笔录更加客观真实,提高证据的可信度。例如,在一起贿赂案件中,行贿人要求一家企业的老板为他在北京买一套房子。因为没有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也没有相关书证予以佐证,所以需要以笔录的形式确认索贿过程。当笔者再三询问北京这套房子是用来自住还是投资时,老板再三否认。最后,他脱口而出:“我是南方人,在北京没有亲戚也没有理由,我的生意和北方没有交集。我自己不炒房,那在北京买房该怎么办?”在做笔录时,要注意捕捉受访者与真实感受相似的话语,并及时添加到笔录中。
四是紧盯关键疑点,主动补“漏洞”
谈话笔录初步完成后,要认真对照违纪违法所涉条款,再次梳理还原案情,使关键情节更加真实,对需要特别说明和可能存疑的问题进行补充,消除合理疑点,做到“足以解疑答惑,让看笔录的人问不出问题。”例如,在一起受贿案中,行贿人供述称,从2006年到2015年,除2009年外,每年都向一名领导干部送钱。这时,办案人员应立即跟进询问:为什么从2006年开始?2009年为什么不发?为什么不在2016年后发?原来,2006年,该领导干部开始负责某项业务,行贿人开始与他联系;2009年该领导干部出国,两人未见面;2016年领导干部退休,行贿人觉得没必要再送钱了。在另一起案件中,行贿人承认从2008年到2016年春节期间每年都给一名领导干部送钱,但一年的金额为17万元。办案人员要及时询问:其他时间都是“五十分”。为什么这次是17万元?起初,行贿者不愿承认,以“手头只有这么多钱”为借口,但最终他承认领导干部暗示他看中了一辆车,行贿者计算了车价,并将购置税后的钱交给了对方。可见,通过及时补充问题,不仅解决了笔录中潜在的“漏洞”,还可以丰富案件细节,提高笔录的真实性。
五、避免共性问题,确保严格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通常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因复制和粘贴而导致的笔录格式相同,尤其是对于同一类型的多份笔录或多人对同一件事的描述,应适当调整叙事技巧,以尽可能反映不同对话者的特点;注意书写的规范,保持日期和数字的表达一致,并防止相关人员的姓名有不同的声音和字符,避免错别字;防止语法错误,如宾语放错、主语使用不当、搭配不当等。,并保持句子通顺清晰;注意制作成绩单的开始时间;关注受访者在笔录上签字的方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笔录中记录被采访人的进食、如厕、休息、思维、情绪变化等情况,需要有统一的认识和总体要求。
以上是边肖对记者采访实录(模板)及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成绩单(成绩单模板)的问题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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