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权”条款
所谓“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
热门文章简读《兵部尚书手中是否握有兵权》
兵部尚书,统管全国军事行政长官。 明代正二品清代从品相当于现主持央军委,日常工作军委副主席兼国防部长。曹魏时置五兵尚书隋唐始设兵部成六部之一。三国时代尚书台脱离少府成全国政务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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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原创」未出资股东怎么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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