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是可以带孩子去外地的。但是不得妨害男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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