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合作社每亩补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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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合作社每亩交多少钱)

回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12年来,全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注册数量和成员加入合作社数量激增。合作社在社会和市场上的认知度提高,促进合作社发展、规范合作社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立法目标基本实现。从合作社12年的发展历程来看,主线始终是发展与规范的关系。

作为指导合作社发展的专门刊物,《中国农民合作社》自创刊以来已经走过了10个年头。在合作社近10年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各界对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褒贬不一,既有对合作社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小农户融入农业大市场、提升农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促进农村产业振兴的积极肯定,也有对合作社的批评或指责,还有“假合作社”、“空壳合作社”、“僵尸合作社”等合作社的不规范发展。但肯定和怀疑都体现在如何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如何规范其行为。然而,这些不同的声音在中国农民合作社专业期刊上留下了清晰的印记。关于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从本刊发表的文章来看,学者们逐渐达成了一些共识。学者认为,合作社越来越面临规范发展的问题,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名实分离”和合作社的“异化”。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空空壳合作社”,注册后没有名称但没有实际业务,越来越偏离合作社的扶贫特性。具体来说,学者们对合作社发展是否规范的讨论,大多集中在合作社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上。讨论的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为什么要标准化,为什么要标准化,不标准化的原因,如何标准化。当然,10年来,无论从经验宣传、典型经验推广还是合作社学术研究,本刊都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10年来的发展提供了发展范式和理论指导,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做出了贡献,并逐渐成为学术界讨论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要平台。

对于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法律和政策都做了很多努力和尝试。从立法角度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强调合作社的发展要注重成员的民主管理;有限的资本回报;盈余的分配以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金额)为基础;修订后的法律还确立了对成员没有带动作用的“空空壳合作社”的退出机制。因此,合作社的规范化有明确的法律底线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从政策上看,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合作社的意见》、《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关于印发的通知》等一些文件,为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重点扶持规范经营的合作社,开展“空空壳合作社”专项清理。

从理论、法律和政策层面来看,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衷是通过相应的法律政策和合作社制度安排,将小农户组织起来,实现弱者联盟,使其发挥扶贫功能,从而促进小农户发展,使其公平分享合作社增值收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但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来看,单纯的小农户自发组织的合作社数量相对较少,大量的合作社通常是由公司、村集体或其他农村精英推动的。作为合作社的一员,合作社的领导对与小农户的合作有不同的诉求。地方政策和合作社成员的特点在实践中成为排挤小农户的根源。比如政策的不统一,导致一些地方强制“低保户”退出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投资者成员与接受服务的生产者成员有不同的诉求,核心成员利用自己的话语权和合作社不透明的运作模式攫取更多的合作社增值收益;基于合作社决策效率的需求,有些合作社更多的是由有能力的人治理,而不是由全体成员治理;在一些合作社,财政补贴资金的收益不是所有成员共享,而只是少数投资者共享。合作社治理机制中的大规模控制,剩余分配制度中的资本导向,都说明合作社逐渐变成了少数人的合作,这是一个逐渐走向小规模的过程。从法律制定和政策引导的角度来看,都是为了显示合作社对小农户的主导作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合作社也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现实中合作社排斥小农户的现象大大背离了合作社立法和政策设计的初衷。

关于合作社的规范化问题,学者们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必须坚持所有者、资助者和管理者相统一的合作社本质,必须符合成员经济参与、民主控制和资助者盈余返还的本质原则。第二是中国的合作社发展有自己独特的特点,没有必要遵循西方的合作社标准,中国应该形成自己的地方合作社标准。

而法律政策规范合作社的发展,主要是从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角度来保护小农的权利。从现实来看,基于合作社的发展实践,有两个问题需要重新讨论。

一个是关于小农的民主权利。在合作社中,与普通的小规模农业生产者相比,领导者通常拥有资金、市场、管理能力等资源和优势。当然,他们也有控制话语权的诉求。作为生产者的普通成员,基于自身有限的资源条件,加上合作社的大规模发展,日益资本化,“一人一票”的民主治理原则通常被合作社所抛弃。很多合作社里,小农成员并不在乎自己的话语权,只考虑自己能从合作社得到什么经济利益。自愿放弃投票权的成员数量增加,意味着合作治理的效率不断低下。其次,小农户具有规避风险的特点,承担风险的能力通常较低。合作社的经营风险更多地转移给大户,大户的控制既有历史渊源,也有现实基础。所以小农户必然会形成对大户或公司的依赖,这也是合作社排斥小农户的原因之一,虽然不是必然结果。如果制度和机制的安排能够体现小农户在大户或公司的主导下通过合作社平台公平分享应有的经济利益,就不能得出合作社发展不规范的结论。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本身不是问题,而是合作社能否促进小农户的发展。

一人一票民主投票是基于合作社人人平等的理想和价值追求。投票权的分配基于每个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在以交易量来衡量成员贡献价值的合作社中,每个成员都是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因此应该对合作社的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方式等重要事项拥有投票权。在合作社资本化倾向突出的背景下,随着越来越多的小农户不再直接从事农产品的生产,进而不再利用合作社的服务,而是通过土地转让、土地入股或在合作社工作等方式为合作社做出贡献,资金、技术、市场机会等。成为衡量成员贡献价值的核心要素,以出资额划分成员在合作社的话语权是必然的。同时,出资价值与风险承担比例有关。从合作开发的实践来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尚未形成。与向合作社投资较多的成员相比,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成员和从事小规模生产的农户承担的风险比例较小。这种现象强化了合作社话语权的集中。

二是关于剩余分配制度。该法强调基于交易量回报的盈余分配机制仍然是建立在交易量是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主要方式这一假设基础上的。但在现实中,合作社的转型使大量合作社失去了交易作为其业务实现方式的基础,他们仍然强调交易量的回报,这实际上可能导致不同的后果:合作社屈服于法律的规定,任意解释交易量的概念,例如,一些合作社根据交易量对待其成员在合作社土地经营权中的股份,扭曲了土地经营权所有权是一种出资的性质;比如,虚假财务报表显示交易量回报占60%以上,但实际上合作社里另有一套潜在的分配规则;比如故意在出资、注册、客户等多个维度改变合作社成员的概念。,政策支持由广义会员制获得,财政补贴资金收益由狭义会员制分配。

当然,合作社的规范要体现平等治理权和公平分享收益权的目标。然而,传统的一人一票标准和交易量回报标准已经不能满足中国合作社的发展特点和需求。合作社规范与否,取决于小农户能否公平分享合作社的收益。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关键要看合作社是否体现了连接小农户的功能。例如,一次性盈利法是合作社资助小规模农户的常见做法,农民通过这种盈利法增加了收入。但如果硬性要求合作社体现交易量回报原则,就要在年终盈余账目中体现为成员谋利,既不能满足小农户以较高价格出售农产品的愿望,也不能体现其规避风险的需要。同时也增加了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成本,抑制了合作社核心成员为合作社创造更多价值的积极性。

据此,有必要探讨什么是反映中国合作社实际发展的标准化判断标准。基于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合作社的规范化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小农户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即小农户可以在合作社中表达自己的声音和经济诉求,并基于对合作社的贡献公平分享其应有的经济利益。不能简单强调“把制度上墙”“完善三会”等形式主义的标准化建设要求,也不能用“一人一票”“光顾者回归”这种经典的合作社原则来刻板地理解合作社的标准化价值。符合我国合作社形成背景、发展特点和政策意图的规范,就是要体现对小农户的联结机制,使合作社有效带动小农户,将小农户嵌入以合作社为平台和路径的现代农业发展体系。

在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同时,既要保证合作社的活力,又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要通过修订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完善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合作社登记制度和合作社章程,构建符合中国合作社特点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要求的合作社制度和政策支持体系。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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