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防雷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三类防雷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三类防雷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第三章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节 -般规定   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 表3.2.1   装置内的压力与同围   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排放物的比重管帽以上的   垂直高度(m)距管口处   的水平距离(m)   〈5重于空气12   5~25重于空气2.55   ≤25轻于空气2.55   >25重或轻于空气55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地上部分:当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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