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实名制火车票丢失,补办不收费)
民法典集锦旅客遗失实名制车票,挂失后不得再次收取车票等不合理费用。
有些事一次难忘。
王新安是Xi安一家网络公司的业务员。他经常出差。上个月他坐动车去延安办理业务,家里的琐事耽误了他的时间。当他赶到高铁站时,发现自己的车票不见了,于是在口袋和手提包里寻找。王新安心想,现在都是实名制售票了。去售票窗口补一张。询问车站客运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后得知,他必须带上身份证,提供原车票的信息,才能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手续。在售票窗口,王新安按照原车票的车次、座位、票价重新购买新车票。
王新安持新票进站,赶到检票口验票,上车后向列车工作人员解释。到达延安站前,列车长确认座位正常使用,列车长出具了乘车记录。下车后,王新安凭乘车记录、新车票、身份证到车站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
王新安认为,自己是实名制购票,铁路方面保留了车票的原始信息。如果车票丢了,铁路补办一张很简单。为什么非要这么麻烦先买票再退票?他想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为此,记者采访了陕西尊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廖长春。
廖长春介绍,原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遗失车票,应当另行购票。在火车上要从丢失的车站(说不清的时候从火车始发站)起来收车费,查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发现原车票时,列车长应编制旅客记录交给旅客,作为到站后出站前要求退票的依据。退退票费。”根据这一规定,铁路部门办理王新安车票挂失手续是没有问题的。但新颁布的民法典改变了购票旅客实名制挂失补票的规定,明年1月1日法典实施后,这种情况将有所改变。《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名制旅客运输合同的旅客遗失车票,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廖长春说,“从明年开始,实名制旅客挂失车票将成为一项权利。承运人(即客运站)应积极配合,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他补充说,过去客运部门视自己为国有企业,其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规则时为合同相对人设置了不必要的义务,限制或剥夺了相对人的部分权利。民法典的颁布从法律层面重申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廖长春提醒旅客,补票的前提是旅客必须实名制登记购票,在合理时间内挂失补票,应向客运站出示与购票时一致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本人为旅客的身份证件。否则,客运站没有义务为旅客挂失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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