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减(住房租金核减)

核减(住房租金核减)

减少(减少住房租金)

为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工作,天津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原政策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定了可以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范围、租金核减标准和操作流程。

实施范围

租住天津市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下同)的下列家庭,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一)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定期补助人员证》或《定期抚恤金证》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无工作的退役军人,可享受公房租金减免。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配偶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持有人,其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三)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定期补助人员证》、《定期抚恤金证》持证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无工作的退役军人配偶,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为同一户籍的,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房租金核减。

租金减免标准

公房租金降低。申请人租住的公有住房租金按1996年租金标准计算。

公房管理单位减免的租金,由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据实支付,并给予补贴。

操作顺序/次序

申请

公有住房承租人(承租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持以下要求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表》。在公房管理单位申请租金减免。

1.识别

(1)承租人的身份证。

(2)民政部门提供的关于低收入家庭的信息通过公房租金核减管理系统进行核实;优抚对象家庭提供《定期补助人员证》或《定期抚恤金证》或《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残疾军人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城镇失业单位残疾军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有发证机关的签字盖章页和持有人的姓名页。

2.承租人与持有人不一致的,还须提供持有人身份证。

3.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合同条款”第一页和“租赁房屋基本信息”第一页的复印件。

初步检查/检验

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的审核,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房租金核减管理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公有住房由单位房管部门向住房所在地的区住建委申报;直管公房由房屋所属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住建委申报。

赞同

区住建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房租金抵扣额度申请和公房租金资格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公房管理单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减租

申请人每月15日前提出申请并经区住建委批准的,从申请当月起减免租金;每月16日后提出申请并经区住建委批准的,从提出申请后的次月起减租。

补贴分配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拨付给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根据区住建委审核情况及时拨付。未分配当年申请补贴的业务管理单位,不予分配,也不结转下一年度。

动态管理

建立退出机制。对不再符合条件的租户,区住建委将通过公房租金核减系统通知公房管理单位开展核查工作,暂停租金核减。经公房管理单位核实,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公房租金核减;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家庭资格;公房管理单位或申请人未提供核实信息的,暂停资格半年,自动取消资格。

同时,对弄虚作假、骗取租金核减的单位和个人,按天津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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