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规范(建筑物沉降观测基本要求)

沉降观测规范(建筑物沉降观测基本要求)

沉降观测规范(建筑物沉降观测的基本要求)

沉降观测点应布置在能充分反映建筑物基础变形特征的点上,一般布置在建筑物的四角、转角处和沿外墙每隔10-15m;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不同地质条件、不同荷载分布、不同基础类型、不同基础埋深、不同上部结构、沉降缝、建筑裂缝两侧;宽度大于等于15米或小于15米但地质条件复杂的建筑物内部纵墙,以及框架、框架剪力墙、框架筒体、筒中筒结构体系的建筑、电梯井、中心筒;筏形基础和箱形基础的四角和中间;多层砌体建筑竖向墙间距6-10m,水平墙对应墙端;结构可能引起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高层建筑的水平和垂直方向对应的是末端。各种结构应围绕或沿基础轴线对称布置,测点数量不少于4个。观测基准点应位于基坑工程影响范围之外,一般不少于30-50m,且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沉降观测在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和竣工后监测过程中具有安全预测、科学评价和施工质量检验的作用。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预测施工过程等问题,及时做出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应急决策。

一、沉降观测的对象沉降观测的对象包括:地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复合地基或软基上的乙级设计建筑物;增建和扩建建筑物;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或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以及需要积累架构经验或者进行设计反分析的项目。

二、沉降观测点的布置沉降观测点应设置在能充分反映建筑物基础变形特征的点上,一般设置在建筑物的四角、转角处和沿外墙每隔10-15米处;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不同地质条件、不同荷载分布、不同基础类型、不同基础埋深、不同上部结构、沉降缝、建筑裂缝两侧;宽度大于等于15米或小于15米但地质条件复杂的建筑物内部纵墙,以及框架、框架剪力墙、框架筒体、筒中筒结构体系的建筑、电梯井、中心筒;筏形基础和箱形基础的四角和中间;多层砌体建筑竖向墙间距6-10m,水平墙对应墙端;结构可能引起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高层建筑的水平和垂直方向对应的是末端。

第三,沉降变形监测的精度要求沉降观测的测量精度等级应为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宜为20-30m,视线高度不应小于0.5m,并采用闭合法消除误差。

四。观测期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尤其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整个观测就不具有完整的观测意义。施工期一般在基础或地下室完成后开始观测。一旦第一层观测完毕,沉降速度≥2.0mm/d应减缓加载速度,增加观测次数;施工过程暂停的,应在停止施工和重新开工时测量一次,停工期间每2-3个月测量一次;完成后第一年要测4次(第一次应该是完成后两个月),第二年2-3次,以后每年一次,直到稳定为止。各阶段的复测必须定期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5.稳定性标准稳定性标准应由沉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确定。对于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项目,或最近三次观测中每次沉降不超过测量误差的2√2倍,则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二、三类多层建筑0.04mm/d,高层、一类建筑0.01mm/d。如果施工过程中沉降量大于2.0毫米/天,应采取有效措施。

不及物动词验收标准建筑物竣工验收标准为最后观测的沉降速度:平均沉降速度≤0.10mm/d,最大沉降速度≤0.12mm/d(2处),平均沉降速度≤0.06mm/d,最大沉降速度≤0.08mm/d(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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