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真正的自然法学(二)

道德与法律(真正的自然法学(二)

道德与法律(真正的自然法(2)

实体立法自己的公共性产生自然法。因为公共性是内在的,自然规律是内在规律。

实体的完整性——内在性是首要的,只有实体才有这种内在性,只有实体才有自然法。

立法就是要克服固有的公共性,公共性可以分为伦理性和政治性。实体分别在伦理和政治领域立法,道德和法律产生。

伦理领域和政治领域同时存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实体自己立法宣传是不够的。为了使公共性本身具有合理性,实体有必要同时参与公共立法。也就是说,当一个实体面对合理的公共性进行立法时,其自身的自由是可能的。

在这里,伦理领域处于基础地位,这是由实体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实体的个别立法必须在伦理领域。同时,只有实体能够立法,才能进一步参与政治领域的公共立法。

此外,实体总是在伦理场域中获得自身的实现,而政治场域只在与伦理场域的关联中存在。

当然,只有实体确认,才能明确区分两个区域。

伦理与政治的这种关系决定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即伦理相对于政治的基础地位和道德相对于法律的基础地位。

就实体而言,他同时处于伦理和政治领域。但需要认识到,只有从基本的伦理领域,即从道德出发,才能解决这种内在的公共性问题,任何直接从法律出发确立实体自由的企图都不会有结果。

此外,由于实体在政治领域参与公共立法,个体道德的合理性与公共立法的合理性相关。这种联系也意味着道德和法律具有相同的本质。当道德合理时,法律只是一种道德惯例。

所以首先需要确认的是道德的合理性。法律要有本质,就必须体现在道德上。这种在道德中确认法律本质的知识,就是道德哲学。也是法哲学,是自然法的学问。

自然包括法的两个方面:应然和实然。自然法应该体现为实体试图克服自身公共性的一种自由要求,但它本身没有内容。自然法的内容存在于现实的法律——道德和法律之中。

法的本质的意义在于推动实在法的立法进程,即法律的实际需要符合法律。这种法律应然与实然的关系只存在于实体立法中。实际上,它代表了实体理论对法理学的支持。这种支持的实质是,实体论为法理学提供了立法者——实体。

实体克服了自身的虚无主义之后,才有可能进一步克服道德虚无主义——立法中道德“意见”的状态。当然,这有赖于自然法在实在法-道德层面的理性建构。

因为自然法在历史上一直是个谜,现实中的法律其实是以实在法的形式存在的,是与自然法相对的另一种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和非自然法——实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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