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2020年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汇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复杂,尤其是2008年前后的工作年限跨度,各地规定不一。笔者总结了全国各地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法和计算基数的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1 . 01年和08年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双封顶”
并非所有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只满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实行“双封顶”,即缴费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十二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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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工作年限在2008年前后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需要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跨度在2008年左右,则需要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2008年以后录用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计算经济补偿金。总的来说: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答: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1。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481号
第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其支付工作时间每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工作时间每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08年之前支付情形08年之前支付年限
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者在工作中不称职。
不超过十二个月。
疾病或非工伤
付款期限没有限制。
客观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付款期限没有限制。
经济裁员
付款期限没有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也可以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03.中国各地区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规则汇总:
山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0]84号
28.《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安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2月5日)
(1)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有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封顶金额的三倍确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属于此前规定的“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经济补偿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期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入经济补偿年限。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条件的,封顶的经济补偿期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期限仍按此前规定的标准计算。
上海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此前条例”)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属于此前规定中“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的,经济补偿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总额未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期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入经济补偿年限。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封顶的,封顶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期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实施前的工作期限仍按此前规定的标准计算。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补偿计算期从用工之日起计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北京: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研讨会纪要(2009年8月17日)
25.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计算方法是:在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乘以2计算赔偿金。补偿计算期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广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
31.用人单位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时,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分段计算。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32.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建立,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最长不超过12年。
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因协商一致或者不称职以外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不超过12年的限制。
江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审委会〔2009〕47号)。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和计算期限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准分段审核计算。
浙江: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
12.劳动者月工资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最长为十二年。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依法计算的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最多支付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04四。经济补偿金(应付工资)计算基数汇总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包括加班费在内的领域:
杭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际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9年7月2日)
第十四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按照劳动者每月应支付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不予扣除。加班费等非正常收入不会扣除。
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21.(四)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在计入工资基数时,每年分十二个月平均分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付工资”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所得税。\"
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
“九十七个。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在计入工资基数时,每年平均发放十二个月。用人单位未能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支付的双倍工资不计入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江苏: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钟伟〔2017〕1号)
第十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费、年终奖还是季度奖?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作为计算平均工资的内容。但年终奖和季度奖要分摊计算到对应月份。分摊计算后,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不作为计算金额。
不包括加班费的领域:
四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高川法民一〔2016〕1号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在正常劳动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工资,即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前的当月工资总额计算,但不包括: (一)加班工资;(2)非常规奖金、补贴和福利。
上海: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
动词 (verb的缩写)劳动争议案件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是否需要纳入加班费。
有法院反映,加班在一些用人单位已经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构成。如果不将加班费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我们认为:
第一,在性质上,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的损失或者基于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因此,经济补偿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和工资为基础。
第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的报酬,不是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
再次,从《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和原劳动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括加班工资。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加班工资不应纳入经济补偿基数的计算。
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的,应当将“加班工资”部分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不明区域:
浙江:《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年4月14日)
XI。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包括医疗期和其他非正常工作期,且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该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和其他非正常工作期。
东莞: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座谈会纪要,董重发[2019]73号
二。论文佳社会百科全书中经济补偿或赔偿的计算基础。
5.在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补偿基数(即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
(1)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劳动者工资一般不包括在内。正常出勤月文佳社会百科是指满勤当月的正常工作时间,一般不区分劳动者异常出勤的原因。
(2)支付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等。,应包括在计算中。如果发现该笔金额确实发生在员工离职前的12个月内(而不是仅由缴费日期决定),则应按照发生期间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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