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基数(加班费基数的法律规定)

加班费基数(加班费基数的法律规定)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加班工资基数的问题(加班工资基数的法律规定)。以下是边肖对这一问题的总结。让我们来看看。

一、加班基数

法律分析:新劳动法中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1。劳动合同中有明确工资数额的,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当实际工资可以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时,加班工资、伙食津贴、劳动保护津贴等应扣除,不能计入计算。2.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工资的,加班工资应按全部工资之和计算,而不能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中的某一项单独计算。3.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4.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准。5.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的规定,月工作时间应为20.92天和167.4小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加班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如何计算加班费基数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 加班费计算 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 ”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三。加班费基数是多少

加班费计算 基数: 1.工资数额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时,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2.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 3.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4.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5.其他。

四。加班费基数怎么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 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 节假日加班工资 =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 加班费计算 。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 劳动合同规定 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以上是对加班费基数及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加班费基数问题(加班工资基数的法律规定)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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