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记录怎么查)

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记录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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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维护的四项要求

(1)清洁设备的内部和外部。滑动面、螺杆、齿条、齿轮箱、油孔等。无油污,各部位无漏油漏气现象。设备周围的碎片、杂物和污垢应清理干净。

(2)工具、配件、工件(产品)要摆放整齐,管线要有条理;

(3)润滑良好,及时加油或换油,连续加油,无干摩擦现象,油压正常,油标光亮,油路畅通,油质符合要求,油枪、油杯、油毡清洁;(4)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超负荷运转设备,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电梯维护规范和标准

保养分为周保养、月保养、半年保养和一年保养。如果制造商有特殊要求,请遵循制造商的要求(参考db11/040-94)。

一、周保养:(基本要求):

1.要求电梯每周维护一次,至少两小时,要求维保人员按人、按时、按梯维护电梯。

2.检查电梯的下列部件,确保它们工作正常、清洁和润滑。

1)、开关、安全开关。

2.1.1控制柜的主制动器和限位开关的所有电气元件完好无损,接线牢固。

2.1.2.检查熔断器,熔丝接触,接触牢固,不应有打火现象。

2.1.3.急停、安全窗、底孔、限位开关等安全开关接触良好,动作正常可靠。没有跳线。

2)曳引机:机体外观应干净明亮。

2.2.1减速机a应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b .减速器的油位应保持在规定的油位内。c .减速器油温不得超过85℃;

2.2.2.a电动机运转时,不应有摩擦声、碰撞声或其它噪音。如有异响,停止爬梯,检查滑动轴承是否有异物侵入,轴承是否损坏。b .电机的油位应接近油镜的中心。c .电动机使用时,环境温度不应高于40℃,温升不应高于铭牌。d .电机轴承的运行能力不大于4毫米..

3.制动器:

2.3.1.运动平稳可靠,无打滑现象,闸瓦接触面不小于70%。

2.3.2.制动器未打开时,闸瓦应关紧,不能手动移动车轮。

2.3.3.制动器打开时,两侧间隙应一致,四角两侧平均间隙不应大于0.7毫米..

2.3.4.制动器的开闭应灵活,线圈温升不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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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控制柜:

2.4.1柜内各部件工作正常,仪表准确。

2.4.2无发热,各接触点接触紧密,无粘连或烧伤;

2.4.3柜内计数开关无油污和灰尘。

5.限速系统:限速轮:外观整洁,动作灵活,无明显月点,油路畅通,绳爪处无异物和油污,轮槽无异常磨损。

3.绳索张紧滑轮及安全钳装置:外观整洁,油路畅通,转动平稳,张紧滑轮加垫油,安全钳联动机构灵活,钳口与导轨侧工作面间隙2-3 mm..

4.选层系统:选层器的转动和滑动部分清洁,油量充足,接触干净,压力适当。

5.门厅和门系统:

1)厅门和轿门正常关闭后,应连接门锁网络;锁定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 mm,因此没有必要用手打开外厅门。

2)安全触摸面板和光电装置功能可靠。

3)厅门、轿门、转动部件、滑道:转动部件清洁,能自由转动。添加润滑油,清除上下滑道上的杂质,滑道加油,及时更换门的挂轮和滑块。

4)门启闭机构:门启闭过程清洁,运动和转动部分清洁并涂油,皮带张紧不打滑。开门器清除积碳,保持清洁。

6.楼层显示系统、内部选择和外部呼叫系统。

1)各部件指示功能正常,按钮活动自如,无卡涩。

2)灯光显示正常,清洁无尘。

7.轴系统:

1)小车重导靴间隙均匀,鞋衬磨损不严重。

2)、油盒、油刷无缺损,轨道润滑良好。

3)钢丝绳张力均匀,无断股。

8.卫生,铁门到机房的走廊;计算机房;屋顶;坑等部位应保持清洁无垃圾,并清除油污和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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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月保养:

在周保养的基础上,月保养主要是对电梯的各个部件,尤其是安全装置进行清洁、润滑和检查。

3.1.还原剂

3.1.1.减速器应无异常噪音,并清除表面的灰尘和油脂。

3.1.2.用蜗轮蜗杆油润滑滚动轴承,检查联轴器是否损坏。

3.1.3.检查牵引绳轮的槽磨损是否一致,拧紧牵引绳轮各部位的螺栓。

3.2.3.2.1清洁电动机和发电机组内外的灰尘和油渍。

3.2.2.测速系统工作正常,传动系统无损坏。

3.3制动器

3.3.1.检查电磁铁铁芯和铜套之间的润滑情况。

3.3.2.拧紧连接螺栓。

3.3.3.线圈的温升不得超过60℃。

3.4.限速系统,

3.4.1.清除绳爪上的异物和油污。

3.4.2.给旋转销轴上油。

3.4.3.检查调速轮和张紧轮的凹槽是否有异常磨损。

3.4.4.检查张紧器、电气开关和动作是否正常。

3.5.控制柜和励磁柜。

3.5.1.检查所有电气元件和仪表,及时调整和更换不灵敏和损坏的元件。

3.5.2.检查触点烧蚀情况,如果触点磨损严重,则进行修理或更换。

3.5.3.检查机械联锁装置,调整不可靠的动作。

3.6.电缆

3.6.1.检查钢丝绳的腐蚀和磨损情况。绳头螺栓应锁紧,开口销应齐全。

3.6.2.钢丝绳张力应均匀。3.7厅内轿门系统应清理各部位的灰尘和油渍,检查电梯轮子和门导轨轴承,并涂润滑油。

3.8.层选择系统

3.8.1清除各部件的灰尘和油污,调整电动选层器的动作间隙或精度。

3.8.2给钢带滑轮和提绳轴上油,并润滑移动小车的导轨。

3.9导轨:带有自动润滑装置的导轨应加注机械润滑油。

3.10.安全装置,

3.10.1.检查部位:断相保护装置、超速保护装置、机械联锁装置、厅门机电联锁装置、急停开关、检修开关、安全窗、限位开关、限位开关。

3.10.2所有安全装置应灵活可靠,无卡涩现象,所有安全装置的油脂应清除干净。

3.11清理坑内杂物,清除缓冲器及各部件的灰尘,保持坑内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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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半年保养:

半年维保主要以月维保为主,对电梯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调整和维护。

4.1电动机、发电机组、

4.1.1添加轴承润滑油。

4.1.2检查并修理碳刷架,清洁并导向。

4.2牵引钢丝绳

4.2.1调整张力与平均值之差不得超过5%。

4.2.2钢丝绳表面油污过多,应清除。

4.2.3检查钢丝绳头组件和绳头板是否完好。

4.2.4检查钢丝绳有无断丝和腐蚀。

4.3导靴

4.3.1清洗自动润滑装置,向轴承注入金属基润滑脂。

4.3.2紧固导靴螺栓,并按规定固定导靴与导轨前部的间隙。

4.3.3检查滑动导靴衬垫磨损超过原厚度的1/4,应予以更换。滚动导靴滚轮无异常噪音。如果发现橡胶破裂、磨损或损坏,应予以更换。

4.4开门器

4.4.1检查整个系统,并在转动部分加注润滑脂。

4.4.2开门电机碳刷磨损超过原长度的1/2时,应予以更换。

4.4.3转动系统可靠,无损坏。

4.5导轨:检查导轨连接板、导轨压板、导轨支架和焊件,拧紧各处螺栓。清洁并移除腐蚀零件。

4.6接线盒和电缆。

4.6.1检查各接线盒,紧固各端子,清除灰尘。

4.6.2检查电缆是否悬挂或损坏,拧紧电缆支架螺栓。

4.7限位和限位开关

4.7.1对限位开关进行超程试验,超程距离为150 ~ 250 mm,销轴应充满润滑油。

4.7.2限位开关的超程为50 ~ 150 mm,销轴应充满润滑油。

大瓦房车轮胎记修复保养

购买半年后每三个月需要保养一次。

方法:拧紧减压装置和机械,用淋浴或自来水清洗。去除多余的水分,取出螺纹杯,在阴凉处晾干。水车是水平轮的一种,主要用于芦苇芽钓,所以有人称之为芦苇芽轮。与纺车相比,滴水轮精度更高,体积更小,出水更容易控制。缺点是扔的不好掌握,容易炸线,也就是大家说的炒米粉。一般专业垂钓者在芦芽钓中使用水滴较多。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六条(防护设施的使用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危害的,应当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确保劳动者工作环境中职业危害的溶解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七条(购买防护设施的要求)

业主在采购成品保护设施产品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产品名称和型号;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还应说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对部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检测内容、检测依据和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无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验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八条(防护设施效果测试)

用人单位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为不符合职业病危害标准的作业场所设计、安装防护设施的,防护设施应当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

第九条(对服务机构的要求)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工作。

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进行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报告除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十条(保护设施责任制的建立)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立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和实施防护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防护设施运行和防护效果的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技术档案的建立)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估和鉴定情况;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护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每年应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全面检测,以评价防护设施对控制职业危害的效果。

第十三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设施操作程序、性能和要求的培训,指导其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擅自拆除或停止)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防护设施。因维修需要拆除时,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操作人员发放防护用品,维修后应及时恢复原状。技术改造已经消除职业危害,需要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当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记入职业病防治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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