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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均田制?
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分配给小农耕种,耕种一定年限后,土地收归国有,归他们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不属于均田制的范围。
北魏初年,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走,大量田地荒芜,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北魏政府为了保证国家税源,将其控制的土地分给农民,农民向政府纳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实施。从北魏到初唐,均田制作为一项基本的土地制度得以实施。后来隋朝和初唐仍实行这一制度。中唐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作为均田制实施基础的国有土地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实行两税法,废除均田制。
均田制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创举。这种制度对巩固封建统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积极的作用。
均田制是什么意思?
一个古老的土地分配系统。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将土地分配和赋税缴纳相结合的制度。公元485年,北魏颁布均田令,规定农民按人口和等级分配无地,并向国家缴纳地租。此后,在赠地对象、赠地年限、赋税等方面都有多次变化,直至唐中期。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固定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将劳动力与土地结合起来,便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劳动力的来源。同时通过奴婢、耕牛、接收农田(隋朝以前)或按官产授予永久农田(隋朝以后)等方式保护贵族官僚和地主的利益。
什么是均田制?
均田制,即古代帝王将无主土地按人头分配给小农耕种,耕种一定时期后,土地收归国有,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不属于均田制的范围。中国古代北魏至初唐时期封建政府实行的土地分配制度。西晋末年,中国北方的北魏孝文帝处于长期战乱之中。...
2.均田制
田零,后来被称为均田制。北魏时,向各地派遣使节和牧羊人,也有“均田制”之说,不叫“均田制”。隋末唐初十几年的战乱,导致户籍消费严重减少,土地大量闲置,尤其是北方。这为初唐统治者实行均田制恢复农业生产提供了条件。武德七年(624年)三月,唐朝镇压福贡起义,平定江南,国内大规模军事行动基本结束。4月,《土地法》颁布,均田制继续。此后,田零不断补充和重印,变得越来越详细。直到唐肃宗和代宗的诏令,仍可看到相关内容。唐初实行均田制,将100亩土地分给18岁以上的男性,其中库班登80亩,永业20亩。两者的区别在于,久坂登死时是收入官,而长野田则可以传给后代。唐朝有宽乡和窄乡之分。阿贝尔塔玛塔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城镇,但阿贝尔塔玛塔不可能是一个人口稀少的狭窄城镇。工商业者,在宽乡,半批土地,在窄乡,不批土地。给土地或者阿贝尔塔玛塔,并不意味着国家把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所谓批地亩数,也就是户籍上的“待批地”,是指农民可以占有或要求开垦的最大土地数量。按照规定,官民可以根据这个名额向国家申请批荒地和无主地。户籍上已经征收的土地是农民实际占用的土地。国家把这些土地登记在户籍上,就是对这户的土地产权的认可。根据文献记载,已经授予的田地数量远远不够,与应该授予的田地没有对应关系,这也说明阿贝尔塔玛塔实际上并没有被授予。所以“阿贝尔塔玛塔”和“批地”的基本含义是申请限制用地和公共用地,包括荒地,确定政府和人民实际占有的土地的产权。唐代的均田制基本沿袭了前代尤其是隋朝的制度,但具体条款的变化也相当明显。就大一点的来说,唐朝的百姓征收土地的数量和隋朝是一样的,每人可以收100亩地。但唐朝进一步缩短了民众的成年年龄,尤其是提前了与赠地直接相关的年龄。唐初定制,百姓21岁成年,60岁老去。在唐中宗,进入老年的年龄提前到58岁。说到代宗,要早56年。与实行均田制初期的北魏相比,男性接受全田的年龄由15至71岁改为18至56岁,比隋朝缩短了18年,缩短了4年。事实上,三分之一的男性被排除在接受整个领域之外。当炀帝成为皇帝后,他废除了妇女和奴婢的封地。唐朝沿袭了这一变化,但也做了适当的调整。在唐代的土地令中,增加了将土地授予其他社会成员的内容。其制度:老弱病残受制于40亩库本登;寡妇和小妾如果是户主,从库本登得到30亩,从库本登得到30亩,从永业田得到20亩;道士、和尚收三十亩地,女冠、尼姑收二十亩地。混的人,声音太多的人,和人民是一样的。官家和商人的数量减少了一半。上述规定适应了社会结构的现实,照顾了更广泛的社会层面,应该说是一种进步。与隋朝相比,唐朝的《土地令》对贵族官僚授予土地作了详细而优厚的规定。根据头衔的等级,贵族被授予永久的田地,从100公顷到5公顷不等。职业官员根据官方产品获得永久土地,从60公顷到2公顷不等。五品以上的临时官员可以获得与职业官员相同数量的永久场。贵族官员从上主到吴起伟可以得到30公顷到60亩的永久田地。此外,官僚根据等级拥有12公顷到50英亩的土地,而各级官员拥有40公顷到1公顷的公共土地。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都属于国家,土地租金收入作为官员工资的补充,支付公务开支。唐代均田制最突出的变化是进一步放宽了卖地限制。从北魏到隋唐,都有一定条件下买卖土地的规定。但唐朝以前的相关规定比较严格,其范围仅限于永业田。到了唐代,地令中明确规定,凡迁居且穷得要下葬的人,必须出卖永业田;从窄乡搬到宽乡卖房子、磨坊、宅邸之类的,卖库班登;贵族官僚的永久田地和想出售这些田地的人并不被禁止。唐朝允许买卖的土地,在条件和范围上都大大放宽了。当然,唐朝的卖地也不是无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包括:买方占有的土地总量不得超过系统应得的土地量,即买卖土地的交易只能在系统占有的土地量内进行,且必须向政府备案。唐朝的法律也明确规定了非法卖地的处罚条款。唐初,民不聊田的现象已经存在,尤其是在人口密集、耕地短缺的观复地区。比如从敦煌出土的唐户籍残迹来看,实际授地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一般只有1/4,3/4是空。高宗之后,农民缺地现象更加严重。总的来说,唐代均田制的实施不如北方,窄乡不如宽乡。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土地占用情况不一致,均田制的实施难免存在地区差异。此后政局动荡,均田制糟糕。玄宗的问题更多。包括佛教、道教、寺庙、贵族官僚、富商地主在空之前不断扩张,非法交易、土地补贴、“借荒地”“放牧”等兼并方式花样翻新,等等。“借荒地者,有熟田,故侵而取之;牧羊人只指山谷,无论多少。所以买卖商品是违法的。或换书,或云码贴,让百姓无处安身。不要拦着顾客让他们吃。”(书屋袁贵《国家计划部土地制度》卷495)严重的土地兼并导致贫富分化严重,不仅造成大量农民失地流离失所,也影响了* * * *的税收和社会秩序稳定。唐* * *试图限制土地兼并,干涉土地占有,直到肃宗、代宗时期。然而,这种干预并不能阻止均田制崩溃的趋势。随着土地兼并越来越迅速,* * *的基本精神也变质了。从天宝十一年(752年)颁布的圣旨可以看出,* * *对合并政府的态度是尽量将其非法占有的土地纳入均田法的管辖范围。至于累积后仍超过限额的部分,官方并不收取,只规定在期限内出售。即使是违规购买的人民永业、久邦登,如果没有业主声明也不会被查处,业主会返还给原主,买方原价由* * * *偿还。经过这样的改变,* * *的干预大大减少,但合并的正当性实际上得到认可。安史之乱后,贫富分化更加悬殊。富人拥有数万亩土地,穷人却没有房子住。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迅速发展,均田制遭到了破坏。
什么是均田制?
均田制是北魏至初唐时期的一项土地制度。自北魏九年(485年)政府颁布均田令至今约300年,一直实行,至东魏唐建忠元年、北齐、北周、隋朝(780年)废止。
什么是均田制?均田制简介
1.均田制是北魏至初唐时期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土地耕种一定年限后一部分归其所有,死后一部分归政府所有。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越来越严重。唐朝天宝年间,无法批回土地,于是在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实施范围历来只在中国北方实施,隋朝统一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2.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土地产权纠纷,有利于无地荒地的开垦,从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均田制的实行、地租的新调整和三制的实行,有利于依附性农民摆脱权势家族的控制,成为国有户,大大增加了政府控制的个体户数量,保证了税源,从而强化了专制集权制度。同时,西魏权臣宇文泰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创立了官兵制,一直沿用到唐玄宗年间。他开始实行募兵制,停止了士兵官鱼的标志,然后就名存实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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