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的猫腻-竞争性磋商基本属于内定吗

竞争性磋商的猫腻-竞争性磋商基本属于内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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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的猫腻-竞争性磋商基本属于内定吗

竞争性磋商有串标吗

法律分析:竞争性谈判作为一种招标采购方式,本身不是问题,在必要的项目采购中可以使用。至于所谓的串通投标,这种行为是真实的,其形成条件是部分投标人主观上串通投标。因此,竞争性谈判和串通投标没有必然联系。然而,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投标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标:

(1)符合专业要求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

(二)有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化,采购任务被取消的。

投标被取消后,买方应将取消的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

竞争性磋商怎么内定

在磋商阶段进行行业分析等进行内定。

竞争性磋商方式主要用于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除特殊情况外,极少用于货物类项目。但是,笔者从5起投诉案例中发现,其中有2起并非服务类或工程类项目,而是货物类项目,且这2起案例采购的物品,也不符合214号文第三条第二、三、四款之规定,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显然失当。这也直接导致“价格优先”变成了“综合评审”,有时一纸方案便可以轻易左右成败,遭遇投诉便也在所难免。

214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所谓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214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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