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的化妆品监管制度,出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需要符合销售目的地的GMP要求,具体如下:
注意:
国际化妆品监管合作组织(ICCR)是由美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欧盟欧洲委员会企业管理局和加拿大卫生部化妆品监管部门组成的国际组织。ICCR于2008年7月在美国华盛顿州举行了第二次会议。会上,各国监管机构同意尽可能在各自地区实施ISO 22716标准。
详情如下:
美国同意考虑ISO 22716国际标准并修订现有的FDA指南。
欧洲联盟将实施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的国际标准ISO/TC 217。
加拿大同意考虑ISO22716国际标准,并期待采用ICCR-3自愿GMP标准。
通知日本当地政府日本化学工业协会(JCIA)采用ISO 22716国际标准。
GMP,全称
(GOOD MANUFACTURINGPRACTICES),中文意思是“良好的工作实践”。虽然明确了认证只针对生产或制造行业,但并不一定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主要原因如下:
1.化妆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我国不属于化妆品。监管部门没有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但可以申请GMPC/ISO22716认证。
2.其他生产企业(如生产纹身贴、卸妆棉、清洁湿巾、泡泡水(玩具)或文佳百科等美容工具的企业)在国内无法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海外产品因接触皮肤可按GMPC/ISO22716的要求进行认证。
3.申请化妆品GMP认证的企业,在海外或本地不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监管,无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时,也可以申请ISO22716/GMPC认证,例如:印度、澳洲、南韩、菲律宾等
GMP(美国、欧盟或东盟)实际上属于指南(英文:Guide),而不是标准,虽然我们口头上称之为“标准”。
两者的区别在于:
“标准”是由认可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为活动或活动的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殊的价值,以供共同和重复使用,从而在预定的领域中达到最佳秩序的效果。
“导”是指为活动或行为提供指导性材料或情境的依据。比如“标准”更强调数据和单位,“指南”更注重效果。《化妆品GMP指南》中有很多“充足”、“适宜”、“胜任”等词语。
我们常见的化妆品GMP认证是不能随意标上“UKAS”或者“CNAS”的。认证认可机构只认“标准”,不认“指南”,这也是“标准”和“指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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